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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咋就这么难!!!
思考的双鱼 发表于 2006-09-03 17:13:38
今天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一则关于,海难救助引发的尴尬:
事后,当地政府的市长称施救船舶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号召大家进行学习,并组织了生还船员进行事迹报告。然后,当遇难船员向当地政府申请授予遇难船员“烈士”称号和向被救渔船要求赔偿时,麻烦确随之而来。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救渔船的船老大,首先是否认了曾接受过遇难船只的救助;对于是否收到遇难船只发出的求救信号,也是矢口否认。对此,我不想多做评论, 对于这样一个道德沦丧的人,无论其理由是什么,都是不能接受的,“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不知道,这位船老大的良心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不会受到煎熬。但不管 怎么样,让道德、良心去评判吧。
我想说的反而是我们的当地政府。据央视播出的节目,当地政府民政局的一位领导对遇难者家属回答的是:“遇难者不能被评为烈士“,当然救更不能享受到”烈士 “才能有的抚恤。理由是:根据当地政府掌握的1980年的《革命烈士授予条例》遇难者不符合烈士授予条件。因为遇难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见义勇为没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遇难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施救行为导致的,而是由于遇难者自己在抛弃货物过程中不当导致的意外;遇难者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施救过程的同时,而是在 稍后的几小时。这位领导,进一步举例说明:烈士应当是明知自己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死亡结果发生,而仍然坚持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我的天,我真 不知道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难道每一个烈士都必须要怀着”必死“的信念才能见义勇为吗?难道每一个见义勇为的人为了”烈士“的称号,都必须去积极追求自 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吗?这样的话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愿意成为”烈士“?那位领导您愿意吗?这位领导还说了一句话:”一个人见义勇为以后,在回家路上遇到车祸, 难道他也能称为烈士吗?“,呜乎哀哉,这位领导你还有一个人正常的同情心吗?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这位领导没有表达出一点对遇难者家属的同情和慰问,而自以 为有什么条例为依据,反而振振有词,装腔作势,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公仆,你也不想想这样的后果是什么?
不知道,当地政府是否仔细的思考过,遇难者家属为什么要申请”烈士“的待遇?其根本原因无非就是遇难者遭遇的巨大物质和精神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被救船只的 不义我们暂且不提,如果当地政府能对遇难者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救助,这个事情也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我们的当地政府为什么不呢,斗胆设想还是在于一个 钱字,地方财政没有专项的救助资金,同时为了节约烈士的抚恤金,那我救不让你是”烈士“。而这些补偿都是应当的,做了好事发生意外,既无应该的补偿,又无 应当的名分。这样,以后谁还会再接受政府的请求,进行施救行为,政府的诚信何在,政府行为如何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同和配合?
制度是死的,是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工具,制度是可以修改的,只要它符合时代的要求同时能够促进和保证当前社会的关系的协调发展。1980的条例,我们不 能说它不对,但是否过时了呢?在当前社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见义勇为都被称做”傻瓜“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修改一下”烈士“的标准和认定程序,让 这个制度能够充分的行使其在道德评价,价值判断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让死者不在遗憾,让生者不在疑惑。
我们的官员拿条例说事,本也无可厚非,但看着电视屏幕上的那毫无怜悯之心的形象,这个官员真的该就地免职,麻木不仁,心中无群众,怎能为公仆??
我们这届政府是一届”亲民政府“,我们也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老百姓的不少,但我看,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官员要做的比老百姓要更 多,更多。亲民、爱民、便民,不应当说说而已,老百姓要的是实际行动,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称,行政是一门艺术,每个官员都好好思考一下吧!
这年月,当个烈士咋就这么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