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C同学告诉我一个消息,说她9月2日回上海的飞机被改签了,从早上改到中午了,而且是航空公司改签的。听她说原因似乎是早上的航班票没有能够卖出多少,所以和中午的航班合并了。
晕~~~听到这个消息时我的第一反映。
这年头,买打折机票上都注明了不得改签,但这航空公司的改签又算怎么会事儿呢?机票,是乘客和航空公司达成的运输合同的凭证或者说组成部分,机票上注明的“不得改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对乘客和承运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法律规定之条件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航空公司因为机票销售状况不理想,没有利润,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无法律之许可,因此,我看这个航空公司的改签行为,是一个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因改签行为而给乘客带来的时间、金钱的直接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我不禁想到近来屡见于各类媒体的乘客与航空公司有关延误赔偿纠纷的报道,暂且不论乘客是否存在过激行为,至少航空公司在这些纠纷酿成过程中,擅自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忽视乘客利益,就是不公平,如上面提到的因自己利润无法保障,而肆无忌惮的牺牲乘客利益。同时,在航班延误等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甚至欺骗乘客,侵犯乘客知情权等行为,就更是违法了民事行为和交易行为中的公平原则。在纠纷发生后的处理不及时、敷衍了事等行为则更是这个行业不规范的具体体现。航空运输业是一个服务行业,服务是这个行业工作的全部,而“服务”不仅仅是飞机上的茶水、餐食,更多的是在“客舱延伸服务”,订票、航班信息通报等等都是服务的重点,也是现在乘客越来越关注,和区分航空公司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激烈的市场斗争中,谁能更早真正的重视乘客利益,谁就能越早在越来越受市场调整的竞争格局中把握先机。请我们的航空公司的决策者们认真的思考这个问题吧。


